|
比如:某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经申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2008年按工资总额4%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2008年度共支出该保险金120万元。其福利费以前年度结余42万元。那么,该企业先使用结余的42万元,剩余的78万元列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但应注意,该支出应在投保的当期,如实分解到每个员工,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建立补充养老机制,还只有所得税上有优惠,且该优惠,在新所得税法下,已失去意义,因为新法已允许发放的工资全额扣除。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