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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代扣代交增值税”是本次新增的二级科目,使会计处理更为清晰,科目核算内容更清晰合理。之前实务中多是通过“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增值税“”科目核算,这次明确纳入到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提醒大家注意:扣缴义务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解读]销售退回相反会计分录需要依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附件。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解读]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解读]明确了收入核算出现会税差异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解决了之前未明确的事项。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解读]例如: 1、用资产或者外购货物对外捐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以自产货物发放福利的账务处理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人工) 管理费用(人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发放彩电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特别注意:自产产品捐赠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自产产品发放福利会计处理确认收入。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解读] 本部分为新增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但是文件写的有问题,大家请注意。 1、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税金及附加(注:文件写的是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是错误的) 同时,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文件写的是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是不对的,与前面的科目说明相矛盾)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