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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买房送情人,妻子能否拿回共同财产?女职工怀孕后被调离岗位,用人单位是否违法?父母能否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当广大女性面对婚姻家庭和生活工作的各种情况时,你是否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妇联了解到,从2017年至2018年底,南宁市妇联系统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共计2300多件。所反映的问题中,婚姻家庭权益类问题最多,占比达71%。 市妇联通过4个2018年度典型案例以案普法,同时特别提醒广大妇女,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24小时公益性妇女问题咨询专线——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热线5503320求助。 案例一 丈夫私赠情人房产 妻子能否拿回财产? 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大学期间相知相恋,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当婚姻生活逐渐归于平淡,张先生结识了热情的小潘,后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张先生通过刷卡全额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多处房产送给小潘。当李女士知晓两人关系后,认为丈夫赠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潘返回。 ●纠纷焦点: 本案中,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事后也未经妻子追认,是否属于无效行为?妻子是否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以案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丈夫转移财产给情人,显然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该赠与行为还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系无效民事行为。本案最终通过双方协商后,以撤诉的方式结案,李女士如愿得回了属于她的财产。 案例二 前夫不服判决带走儿子 她应该如何维护抚养权? 2018年12月,经一审法院判决,赵女士与丈夫雷先生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各方情况及综合因素,双方共同育有的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判给赵女士。雷先生收到判决书后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服,故提起上诉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在未告知赵女士的情况下,将儿子从幼儿园带走。 目前,雷先生提起孩子抚养权的上诉已经立案。但由于无法联系上雷先生,担心儿子状况的赵女士只能向市妇联求助。 ●纠纷焦点: 雷先生私自带走孩子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赵女士怎样才能从前夫处接回儿子,拿回儿子的直接抚养权? 以案普法 在裁判没有生效之前,赵女士没有更好的办法去主张自己对儿子的直接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若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于赵女士的裁判生效后,赵女士可以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案例三 婚姻遭到母亲干涉 女儿抗争无果咋办? 30岁的小江与年近50岁的叶先生相识后坠入爱河,但这段忘年恋遭到小江母亲黄女士的强烈反对,甚至采取跟踪、到小江公司吵闹等手段逼迫小江与男友分手。最终迫于母亲的压力,小江不得不答应分手。 分手数月后,小江发现自己已怀孕,便请求母亲答应自己与叶先生结婚,叶先生也表示愿意赠送房产,以保证小江及孩子将来的生活。然而黄女士态度坚决,更不惜以死相逼,要求小江去做引产手术。万不得已,小江只能辞职躲了起来,并向市妇联寻求帮助。 ●调解思路: 经市妇联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小江自2岁时父母离异,一直由黄女士独自抚养。由于在没有父爱的环境中长大,年纪大的异性对小江的关心照顾很容易让她形成心理依赖,这也是缘于她对父爱的渴望。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