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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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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陷入职场生活困境 专家以案说法给你支招(2)

时间:2019-03-08 09:40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另一方面,小江隐瞒母亲恋爱怀孕的行为让黄女士深感受伤,认为女儿对自己不尊重不体谅,让她感到多年的辛苦付出得不到回报。考虑到母女俩缺乏有效沟通,妇联工作人员建议母女二人先冷静一段时间,再坐下来好好谈,都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彼此尊重和理解,并对黄女士普及了婚姻法的有关知识。

  以案普法

  黄女士跟踪、谩骂、禁闭女儿,限制女儿的人身自由,并以死相逼,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的这些行为,明显违法了我国《婚姻法》《刑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刑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四

  怀孕后调离原岗位 企业行为是否合法?

  32岁的小芳婚姻幸福,工作稳定,在其即将晋升时发现怀孕了。让小芳始料不及的是,公司知道其怀孕以后,把怀孕四个月的她从财务岗位调去跑销售,这让她感到非常不公平,同时也很委屈。

  跑了一个星期销售后,身体状况难以支撑的小芳恳求公司将她调回原岗位,但公司以工作需要拒绝了,并认为小芳到公司工作不满三年就怀孕生产会“损害”公司利益。无奈,小芳只得到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到市妇联投诉。

  ●纠纷焦点:

  用人单位让怀孕女职工从事强体力劳动的工作是否合法?小芳是否能在顺利生下孩子的同时,保住她的工作?

  以案普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案中,小芳的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在小芳怀孕期间减少她的劳动强度,反而派她到孕妇不适合的劳动岗位,增加她的劳动强度,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最终小芳辞职回老家,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芳一定的赔偿。

  (注:文中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陈蕾)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