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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

时间:2019-03-12 01:48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  
 
 
2018年06月14日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介自身品牌、推销自己所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等营销和宣传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是指从业机构在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政策引导、符合监管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以行业应有的营销和宣传行为规范或活动准则为标准,进行营销和宣传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第四条 从业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广告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合法合规的营销和宣传活动。

  第五条 从业机构应当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遵循涉及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自觉履行本公约。从业机构不得故意通过员工个人的自媒体、网络社交媒体账户等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形式,规避法律法规、本公约等对从业机构的要求。

  第六条 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和实施。

  协会为推行依照本公约所确定的行业自律规范,可设计和使用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构成的标识,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特定标识。从业机构依照本公约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时可使用该特定标识。

  第七条 从业机构在营销和宣传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公序良俗。

  第八条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营销和宣传工作的内控制度,明确对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实施报告、审核、监测、检查的流程,有效控制合规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第九条 从业机构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及高级管理层在营销和宣传方面的职责,明确内部分工与协作机制。

  第十条 从业机构应当对员工开展涉及营销和宣传工作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第十一条 从业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协会根据有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依照本公约规定,所开展的针对营销和宣传的监测工作,不得故意利用线下营销逃避监测。

  第十二条 从业机构应定期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风险自担意识。

  第二章 营销和宣传内容准则

  第十三条 从业机构应当仅限于针对自身依法可开展的业务进行营销和宣传活动,并确保所营销和宣传的内容与依法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内容相符。从业机构不得在营销、宣传活动中利用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许可或者备案等事实,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增信保证,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第十四条 从业机构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应当适度,所引用的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从业机构在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前,应当评估营销、宣传活动与自身可能承担的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制定适当的工作方案,妥善处理营销、宣传活动与相关工作之间的衔接问题,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业机构应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避免使用 “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用语或近义词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得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或误导表述,不得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产品及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或符合与该业务有不可分离的内在属性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从业机构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时,应将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全面、公开披露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示相关风险。

  从业机构不得以任何宣传和营销活动的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致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

  第十七条 从业机构开展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宣传和营销活动,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