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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业机构不得假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利用未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未接受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营销和宣传活动代言人。 第三章 营销和宣传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从业机构在营销和宣传活动中使用图片、音频、视频、字体、表情包等的,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图片、字号、宣传册页等。 第二十条 从业机构在营销和宣传过程中如需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严格遵守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合同约定。 从业机构如需将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应确保第三方采集、保存和提供信息的行为合法合规,确保自身使用相关数据的行为合法合规,不违背第三方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 从业机构应当在营销和宣传活动中提示金融产品、服务的风险,引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谨慎交易。 第二十二条 从业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应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及其他相关工作中的责任,并督促第三方履约,确保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要求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从业机构应当维护和推动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损害竞争对手商誉,不得通过缺乏有效依据的乱评比、乱排序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有违良好社会风尚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从业机构应当尊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从业机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如需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二十五条 从业机构不得假借公益组织、公益活动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刻意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产生重大误解。 第四章 自律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协会依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规定,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和规则;监测涉嫌违规或不当的营销和宣传活动;监督从业机构执行本公约的情况并对违约行为进行认定;组织开展涉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从业机构应当接受协会依照本公约开展的自律管理,并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澄清事实。 第二十八条 从业机构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协会可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等自律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所称“营销”包括但不限于推销产品和服务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