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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4.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65.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66.《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67.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历教育的范围不包括博士后。 68.纳税人发生的书法培训班的支出,不可以按照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扣除。 69. 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项目。 70.经营所得,不适用20%的比例税率。 71.不属于监护人的亲属是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 7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3.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74. 2019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75. 2019年1月1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76.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77.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 78.子女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都可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 79.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周岁但未上幼儿园,也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80.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81.纳税人发生符合扣除条件的继续教育支出,不能由其配偶扣除。 82.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无须留存相关资料。 83.在计算医药费用支出额度时,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能混合,应按每个人分别计算。 84.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85.纳税人发生的可计入大病医疗累计支出额的医药费用支出须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86.纳税人张某通过中介机构承租王某的住房,并签合同,张某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张某扣除。 87.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可以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88.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且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9.纳税年度,是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90.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91.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92.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93.居民个人取得中国境外所得,如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并且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94.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95.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96.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