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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可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妥善安置国有企业改革分流职工 (十五)扩展政策适用范围。继续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并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范围由钢铁、煤炭行业的企业扩大到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处置“僵尸企业”。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职工安置可参照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等,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去产能企业做好内部转岗人员转岗培训工作。允许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或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分流职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将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大力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及相关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劳务对接协作、联合招聘、校企合作培养等活动,促进分流人员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同时,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 (十八)完善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创业场地、普遍性降费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吸纳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要求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