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角色转变

当前位置:主页 > 求职就业 > 初涉职场 > 角色转变 > 正文

跳回同一公司试用期可以累计吗?

时间:2019-04-08 01:35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赵先生:我的试用期是半年,干了两个月后,我就跳槽了。到新公司半个月后,因为各种不满意,我又回到了原公司。我想问,重回原公司,试用期该怎么算?是需要重新设置试用期?还是将以前的试用天数累计到新的试用期限内?或者不需要再设定试用期?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寥寥数字,其实也引出实践中不少问题。

比如,如何定义同一用人单位?假设A公司与B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与B签订劳动合同,设立试用期后,是否还可以与A公司设立试用期?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但不构成母子公司关系,是否也可以这样做呢?同样,同一家股东投资的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可以设立两次试用期呢?在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之前,我们只能将同一用人单位限定在同一个法人实体内,上述诸如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都可以钻法律的漏洞,以实现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来新设试用期的目的。

由于第十九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化,赵先生的情况也被列入,成为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所以简单地来看,这家公司不能再与赵先生设立试用期了。

但是,这样做其实并不公平。因为员工并没有完成上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察也并未完成。如果公司坚持想设立试用期的话,有以下两个方法可以参考:

一、恢复之前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试用期适当延长(主要是将中间离职的半个月在后面补上),但是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二、如果这家公司有关联单位的话,不妨参考前述的方法将其在另外一家关联单位录用,以便设立新的试用期。(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的观点)蒋晓春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