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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在各种慈善活动中的捐款捐物,纯属单位做善事、献爱心的高尚自愿行为。而按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是国家、政府立法规定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是执行法规行为。两个行为不能相互交换、相互替代。 问:用人单位既无按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缴保障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金的征收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联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收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联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为什么非深圳户籍残疾员工不列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算人数?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年度审核时计算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为本市户籍。一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西方发达国家也都根据本国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国各省、市也都将非本地户籍残疾员工暂不计入当地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数。二是我国还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各级地方财政相对独立,特别是地方福利制度大多只与当地户籍人员紧密挂钩。三是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残疾人证信息系统和就业登记系统等尚未建立并联网,对残疾人证的真伪以及是否有一证多地使用等情况目前暂无法甄别和审核。四是我市已充分考虑到深圳户籍残疾人比例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规定为0.5%,大大低于全省1.5%比例。很显然,0.5%这一比例是针对我市户籍残疾人而言的,同时也是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这一角度而制定的(注:在我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都按1.5%比例安排)。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如何使用的? 答: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收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省办法》、《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