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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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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民企IPO,推进险资与私募机构合作,创投税

时间:2019-05-12 01:37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2月14日晚间,新华社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这份极高规格的文件对私募管理人意味这什么?又有哪些新的机会和优惠政策呼之欲出?

积募带你一起来看看!

创投基金发展税收政策优惠再加大

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

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今年的2019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对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适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本次的文件又一次证实了随着实质性的政策落地,将会有更多的“政策大礼包”出现切实扶持创投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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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

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去年下半年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预示着保险资金“松绑”或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VC/PE机构的募资格局。不过,由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存在一定门槛,部分成立较晚的投资机构可能会被“拒之门外”。

本次出台的《意见》让近期募资难的私募机构似乎推动了与资管产品和险资的合作机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未来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人作为双GP(普通合伙人)合作设立直投基金或将成为主流模式之一。

但是由于此前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并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二是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不少于3个等;三是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金和形成的资产),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险资的高门槛,也一度让大部分私募机构只能远远观望,此次出台的《若干意见》为更多私募机构与资管产品、险资的合作提供了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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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2017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具体的《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可转债,并明晰了各方机构职责分工。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债券存续期限应不超过六年;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