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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所得税抵扣政

时间:2019-06-10 17:10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广西新闻网南宁7月10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所得税抵扣政策是六项减税政策之一,该政策在京津冀等“8+1”个地区试点,广西暂未列入试点地区。本期专栏跟随韦税官简单了解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

  该项试点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政策要点如下:(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对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享受该试点政策的条件及备案手续,可参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的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