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 这样的初始股权结构会是创业公司的发展“死结”吗? 日前,由两位前媒体人联合创业的自媒体项目“首席娱乐官”,因两位创始股东对吸纳融资和创始股权稀释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在微信上展开了多轮的“撕咬”,迅即引发业界关注,科技圈、投资者以及媒体圈无不感到大跌眼镜。 那么,双方之间的争议或冲突为何无法达成一致?除去个性、利益之外,究其根源,确实跟两人联合创业创立公司设置的股权结构有关。 关键数字:“2/3”以上、和“1/2”以上 该公司创始股东有两人,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40%。这样的创始股权结构,在双方不产生争议或冲突时,是没有太大的问题,表面上看,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东应该就可以拍板确定。 但是,当涉及到“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融资”等事项时,这样的股权结构很可能因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顺利推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当创始股东仅两人、股权结构为6:4时,只要有一人反对,就无法符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条件,这样的话,涉及上述事项的决策或决议就无法施行。 此外,在涉及引入投资人,稀释创始股东股权时,谁先套现减磅,也会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创始股东仅两人时,如果有股东要对外转让股权融资套现,一旦另一股东反对,则股权对外转让就会有“障碍”。 当然,对于股权对外转让,《公司法》还有其他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创业教训:出局的王志东和掌舵的贾跃亭 “找对人,做对事”是创业公司成功的必要因素之一。“找对人”,既包括找对合适的合伙人,也包括找到合适的员工。其中,对于创业伙伴是应该纳入合作人还是员工范畴考量,是创业者必须反复斟酌的事情。 创业伙伴成为合伙人,有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全身心投入到创业项目中,但是,一旦合伙人在发展方向及理念上产生偏差,就容易产生矛盾,持续的内耗也可能把创业公司拖垮。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