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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本文开通的提到的创业纠纷,一方面确实是股权结构有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可能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方面,两位股东未做细致规定,比如对于首轮融资时,先稀释谁的股份?或两位创始人按照什么比例共同稀释? 而这些如今令创始人头疼的内容完全可以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加以确定。事实上,这是投资者们最擅长的内容。不论是天使轮融资,还是其他轮次的融资,每个进来的投资者,都会对后续有新进来投资者时,如何退出加以规定。 他山之石:阿里如何利用协议控制虎嗅 如果是纯粹财务性质的投资,一般都希望优先退出,如果是控制性质的,一般都要求其他股东先退出,同时,确保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比如,拟挂牌新三板的虎嗅,占股仅15%的第三大股东上海云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设立,2014年10月10日,该公司股东由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确保自己的股东权益,在股东协议中设置了“增资及优先认购权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共同出售权条款”和“股东退出条款”等多项条款。 其中,“增资及优先认购权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等条款是为了确保后续引入其他投资者,确保上海云鑫对虎嗅的控制力,它有权优先购买新增资本或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而,“共同出售权条款”和“股东退出条款”则是为了确保上海云鑫想要退出时,能够全身而退。 简单说,持股15%的上海云鑫,通过股东协议就给自己设定了各种路径。 从这个维度来看,早期创业公司股权结构或股权比例设置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如何利用好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实现分权或有效控制,则显得更加重要。
编辑 王晴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