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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竞争层面看,目前信托公司经营的是与银行、证券、保险同质的资金业务。即使将净资本做大,是否能够与银行、证券、保险竞争?从全社会的机构配置上,是否有增加与银行、证券、保险同质业务机构的需求?政策是否允许这种现象的存在?在做大净资本之前,这些都是信托公司在还经营资金业务之时必须考虑清楚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对于整个信托行业,做大带来的可能不是发展,而是毁灭。新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约束的强化表明,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监管者对于银行业做大并不是一种肯定的态度。这一点,对于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同样适用。 对于信托公司通过再融资将净资本做大,似乎还另有隐忧。 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新两规中有一点特别值得关注:即将信托公司名称中原有的“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二字删除。这一变化所针对的现象是:在此之前信托公司重自营业务,轻信托业务,导致了信托公司将自身做成了“投资公司”,背离了“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本源业务。删除名称中“投资”二字,目的就在于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到“信托”的本源中来。但是,如果新一轮再融资潮掀起,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增大,的确会扩大信托规模,但另外的一种可能也是存在的:即通过再融资方式增加了净资本后,因为股东利益的压力,信托公司有可能再次回到“重自营、轻信托”的老路上去,把“信托公司”办成“投资公司”。特别是在国内并没有“信托业法”或“受托人法”等相关法规约束的情况下,以融资方式增加净资本后,资本的压力有可能导致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为自营资金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受益人的利益。这是隐忧之一。 以融资方式增加净资本从而扩大信托规模的经营思路,实质上延用的仍然是金融杠杆原理。信托公司的经营者希望以净资本的增加撬动更多的资金使用权。而这种思维模式仍然是规模经营的思路,以规模换利润。与精细化管理模式比较,应该是一种粗放的经营模式。这种粗放的经营模式,对于强调信托公司对资金和财产管理的精细化是一种削弱。试想,一家两百来人的公司去管理数千亿元的资金,如何能精细,又如何能实现完全的自主管理?信托公司自身有没有这种能力?因此,按照越做越大的思路,在以规模求效益的盈利模式下,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将很难实现。这是隐忧之二。 或许以上市方式实现再融资仅仅是信托公司的一厢情愿,但增资扩股还是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办到的。但这是否就是信托公司应对《办法》最好的方式呢? 实际上,在“以再融资增加净资本应对《办法》”之外,似乎还有另外一个增加盈利的办法———减少风险资产,通过自主管理能力的提升,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从而实现盈利的增长。很显然,相对于以规模求效益的“大就是美”的模式,这种“小并美丽着”的路径的确需要信托公司付出更大的努力,但这种付出也正是于行业、于公司自身更长久发展的一种选择。 编辑 程泓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