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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是西方成熟市场的老产品,对我们却是新事物,对此,我们需要有新理念,特别是一直处于单边市的广大投资者,已经习惯了被套后“死了也不卖”。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固守这样的单边思维将非常危险。 我们知道,股票不同于债券,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到期日的,所以很多投资者买股被套后,往往不情愿止损,而是抱着“死了也不卖”的心态去等待解套之日,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但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不但有期限的约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采取逐日盯市制度。因此,当某一天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时,就会被证券公司催缴补足保证金,甚至被强制平仓。可以说,由于强制平仓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必须对“死了也不卖”的观念进行更新。 充分认识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强制平仓权是指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证券公司通知投资者补充保证金,如投资者未及时补充,证券公司可强行平仓,将该投资者账户中的证券卖出,以所得资金和投资者帐户中的其他保证金用于清偿融资融券债务的权利。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被继续追索。在融资融券交易的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不能奢望像买卖股票一样“捂着”等待“解套”。 具体来看有五种情况可能使证券公司动用强制平仓权:第一,客户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且经公司通知后仍未补足担保物;第二,到期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第三,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券,之后再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第四,当发现授信客户违反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时;第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实际中,以第一种情况居多,也是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和防范的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我们不妨通过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小张融资买入了200万元的证券A(融资买入40万股证券A,成交价为5元/股),此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150%)。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