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创业融资

当前位置:主页 > 创新创业 > 创业投融资 > 创业融资 > 正文

融资融券系列之八:“死了也不卖”很危险(2)

时间:2015-10-05 02:41 作者: 来源: 人气:

    之后证券A价格连续下跌,第四天收盘价到3.8元/股,资产为252万元(40万股×3.8元/股+100=252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6%,低于130%,证券公司立刻发出补仓通知,但是小张抱着“死了也不买”的心态,没有卖券还款也没有增加担保物,2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根据合同将小张信用账户中的证券A全部或部分卖出平仓。

    充分理解强制平仓制度的依据

    强制平仓具有法律依据,是证券公司的合法行为。融资融券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贷或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股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关系,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现金和证券均属于担保质押物。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充分掌握防止被强制平仓的方法

    对于强制平仓,证券公司应做到权利的适当使用,并履行合同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而我们投资者更需要加强防范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首先,切忌满仓操作,保证在出现较大浮动亏损时有较充裕的资金补足保证金账户;其次,建议设立止损止盈位,特别是及时止损,严格自律,以免亏损面扩大被通知追缴保证金;第三,持续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维持担保比例可能因多种因素提高,比如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证券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使得担保证券市值减少、融券卖出证券价格上涨、利率或费率上调,使得负债增加等;第四,当接到证券公司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时,应及时补充保证金,以免在2个交易日后被强制平仓;第五,随时留意自己的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并保持手机、家庭电话、邮箱等联系渠道通畅,以防止因未及时补仓而被强制平仓。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