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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应收账款融资在操作上有哪些特殊之处? 赖金昌:首先有一个“借款基础”的概念,这是指合格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量乘以一个放款率(或称折扣率)所得出的可用贷款额。并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作为贷款基础,例如对冲账款(借款人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无论好坏)、有各种瑕疵的应收账款等都不能计入合格应收账款总量。应收账款融资的放款率一般在60%—95%,比存货和设备的放款率要高。 其次,在应收账款融资这个总概念下,可以设计出针对不同客户类型的许多产品,除了期限、条款、附加担保品、放款率等方面的差别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监控的强度。监控强度的范围从最简单的由借款人每月签发一份“借款基础证书”,到每日几乎实时的监控(通过电子系统);在两者之间,存在不同强度的各种监控安排。对应收账款回款的控制程度也包括从“不控制”(由借款人自己还款)到要求所有应收账款必须打入一个由贷款人拥有和完全掌握的“锁箱账户”之间的各种情况。 第三,和所有动产担保的要求一样,在应收账款上设立的担保物权是需要公示的。贷款人可以在单笔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物权,也可以用批量的方式在现有和将来的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物权。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是以批量担保的方式为主,因为这种做法最经济,效率最高。此前,贷款人无法有效地公示对应收账款的担保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建立了一个全国统一的应收账款担保物权登记系统,这是值得称赞的。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和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非常荣幸地在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知识支持,希望这一基本按照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建立的登记系统能够成为中国将来改革和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一个榜样。 就这一问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保理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方式,尽管只是应收账款的买卖关系,但也属于“类似担保”交易关系,根据国际上的最佳实践,也是应该登记的。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公示在应收账款上的权益和建立优先权的< 编辑 程泓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