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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渠道过于单调 合理的融资方式,可以使并购企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若方式选择不当,就有可能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甚至会影响并购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适合我国国情的并购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内部股留存、增资扩股、发行债券、杠杆收购和无偿划拨等方式。但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和我国金融工具落后,使上述并购企业可采用的融资方式中仍存在许多问题,进而限制了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 从内部融资来看,我国只在1984年以后,企业才开始有很小比例的利润留成,真正意义的企业内部积累直到1993年才开始。企业要想在这短短的十几年,积累到并购其他企业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又谈何容易。在增资扩股方面,我国采取国家机关层层审批的核准制股票发行机制,即使是已上市的企业在增资扩股中仍然受到一系列的法律制约。在发行债券方面,我国发行债券的主体只能是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允许发行债券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和基础产业,如三峡债券。至于可转换债券在我国也只能称“试验”阶段。对“小吃大”式的企业并购虽在我国也有发生,但大部分并购资金都是通过融资负债取得的,真正意义上的杠杆收购几乎没有,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实行杠杆并购的条件。至于行政手段无偿划拨,虽在当前产权交易中还有身影,但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操作方式终究是真正市场经济所抵触的。 3。投资银行媒介作用的弱化 并购活动的融资,往往要涉及到投资者、金融机构、政府和外商等多方主体,而投资银行的优势在于在长期交往中,它与各类投资者及有关部门建立了多维度的联系,是将各方投资者、机构联系在一起的媒介,通过它可以有效地进行资金的融通和协调。从跨国并购业务来看,多由投资银行来扮演收购经纪人和金融顾问的角色,特别是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后者角色尤为重要。目前,在我国企业并购中,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投资银行的参与力度均不够。 4。对国际融资中诈骗行为的忽视 国际融资已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种种骗术也就接踵而来。当我们为能走出去融资而欢欣鼓舞时,我们自己的钱袋儿也有可能成为别人“融资”的对象。当面对诸如“国际财团中国总代理”这样吓人的头衔或“几天内就可以划款”这种诱人的说法,以及“出具担保就可融资成功”之类的听起来简洁但却违反我国政令要求的承诺时,总会有一些企业因为急于融资而盲动,忽视了融资风险而交了昂贵的“学费”。 5。对汇率变动风险分析力度不足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