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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信用信息成为商品 个人信用信息展示应如何(2)

时间:2021-07-02 08:39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记者在一个名为李宁的个人信用信息页面上看到一项行政许可,内容为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许可类别为普通,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

  在一位名为罗某云的信用页面中,记者看到一项行政处罚信息:2019年08月08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进行超限运输流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罗某云驾驶重型三轴货运车涉嫌超限运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处以13000元罚款。

  这些信用平台还依不同类型,将行政许可、失信黑名单等内容归类展示,其中包括很多个人主体信息。

  记者在多个省市信用平台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后发现,对于是否可以随意查询他人信用信息,各平台做法并不一致。

  有的信用平台暂不提供自然人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可以尝试在本站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红榜、信用黑榜等信息中搜索,或者使用授权查询。有的信用平台只供个人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需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并进行注册、验证后查询。

  个人信用信息通常用于交易和社会生活中,需要被交易对方和社会公众了解,但其中又含有大量个人信息。

  丁风说,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和范围通常可以划分为个人基本资料、个人商业信用状况、个人社会公共记录以及个人守法情况4个方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兼具私权和公共属性。”丁风说,在商业活动中,如果禁止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会妨碍相对人决策的制定,增加交易成本,而允许对个人信用信息毫无限制地披露则侵犯个人权利。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是从两个维度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可以为诚信者获得更多机会,有效制约失信行为,防范失信者可能带来的风险,而个人信息保护是对隐私权的一种保护,两者都是为了营造更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展示保护之间加以平衡

  两位律师都认为,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等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在展示和保护之间加以平衡。

  丁风认为,信用平台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五方面原则,即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这些原则中,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加强隐私保护两项原则排在前面。”丁风说,此外,还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在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方面,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那么,哪种展示个人信用信息的做法对于信用社会建设更为有利呢?

  丁风认为,分级分类公开个人信用信息更有利于信用社会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李艳玲认为,“信息有别+相关程度”的模式更有利于信用社会建设。信息有别指可以将信用信息根据主动公开(例入失信人员名单)、查询公开、不予公开等进行分类处理、公开。相关程度则是根据不同的利害相对人设置不同的查询渠道,这样不仅可以促使公众对信用的重视,还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