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被缴费人上年度 5262元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8% 8% 养老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00%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0% 7% 2‰每天 医疗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00%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10% 1% 2‰每天 失业保险 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150%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 1% 2‰每天 工伤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150%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0.5%-0.9% 0 2‰每天 生育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150%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3% 0 2‰每天 残疾人就业 (单位职工人数×1.5%-残疾人职工数)× 0 5‰每天 其它补充和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8%。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262元。
2. 社会保险缴费规定 ●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相应社会保险项目待遇的基数。 ●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0%的,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0%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超过15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相应社会保险项目待遇的基数。
3.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