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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被缴费人上年度 5262元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8% 8% 养老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 20% 8% 2‰每天 医疗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 9%+1% 2%+5元 2‰每天 失业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2% 1% 2‰每天 工伤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 0.5%-2% 0 2‰每天 生育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 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 0.8% 0 2‰每天 残疾人就业 (单位职工人数×1.5%-残疾人职工数)× 0 5‰每天 其它补充和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2.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能力自主决定,自行管理。 ● 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 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本企业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自己在本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由企业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 自2005年1月1日起,大额医疗保险费从每人每月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