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职责定位上讲,拟上市企业应树立以下几点意识: 1.不能因为上市工作耽误经营,这个意识非常重要。上市虽然是阶段性重点工作,但仍不能因为此项工作而耽误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因为上市是要以企业的正常经营、是要以经营业绩作为基础和保障的。 2.企业方成立的“上市工作小组”,一定要注意人员健全。人员上一定不能只是董秘、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还要有在企业中有威望、熟悉各方面情况的负责人,财务部门、办公室部门、研发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这些部门负责人或熟悉此方面情况的人员也要参与其中。这样,一方面提高沟通效率,不必事事都要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转述;另一方面各中介机构也能得到最直接的一手信息。另外,有些企业在启动上市进程时,还未配备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是上市推进过程中的重要人员,企业应当尽快配备充实,这也是人员健全的重要内容之一。 上市是个战略问题,实施战略需要非常具体的工作,不要以为上市全是大问题的解决,其实,都是一点点解决、做出来的,因而,企业成立一个强有力的上市小组是非常必要的。 3.切实执行“团队纪律”。企业及各中介组成了一个团队,是团队就要有团队纪律。订立“团队纪律”是“领队”的职责,但维护这个纪律或者敢于践踏这个纪律的往往也是企业的领导人员,上市工作小组中的企业领导应当带头奉行团队纪律,才能使这些纪律得以真正落实。 4.真实,是对企业提供资料和说明最重要的要求,也是不能突破的底线要求。发行上市审核,已转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淡化了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判断,这更要求企业提供材料来不得半点水分。此外,如果企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一旦查实,构成欺诈上市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而不仅是三年内能不能报材料这么简单,这既是对企业自身和高管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 5.对外提供文件必须经过内部复核。在企业上市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大量文件资料,这其中经过内部复核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企业中起草人写的内容可能与高管的理解差别很大。如果出现这种问题,常常是只有到最后与高管讨论招股说明书时才会发现这个问题,这样就会造成很大的弯路。其他中介机构对外提供文件或意见时也应进行内部复核,而不能直接由一线人员或具体执行人员对外提供。 、 6.企业要注意维护各中介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组的一般人员,尤其是各家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权威。企业一定要意识到,各家中介机构人员本质上所谓的“权威”是靠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树立的,如果企业领导人员不注意这点,甚至动不动就发火,会打击中介机构人员的积极性(项目组一般人员不能说会不来企业现场了,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难免会侩小很多;而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时间自主性很强,企业伤害了其积极性,来企业和为企业考虑的事项就会无形中少很多,也正所谓“女为悦己者容,士为知己者死”,项目会照样推进,但积极性和主动性会很难不受影响,无论是哪家中介机构人员,都不应受到无谓的伤害,中介机构人员毕竟不是你企业的员工),企业对此点一定要有意识。 7.人员融合,需要一个过程。在项目推进的初期,作为甲方要有意:意识创造机会促进各方互相融合、熟悉。在经过项目初期阶段之后,作为“领队”的券商,则更要有意识促进各方的融合。 8.切实执行各中介机构安排的由企业负责的工作。企业所负责的工作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企业提供材料,在此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