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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大教授王化军推广专利技术遭263邮箱封杀惹(4)

时间:2015-09-29 18:22 作者: 来源: 人气:

  第六,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63邮箱服务条款》规定,用户和263公司一致同意使用263邮件的服务产生的争议交由263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263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上分析表明,原告王化军教授因邮箱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案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王化军起诉263公司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驳回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不当。

  ◆263公司严重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263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法律责任。

  ●263公司将原告正常电子邮件认定为垃圾邮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规定:“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一)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四)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本案中原告所发送邮件属于正常邮件,与垃圾邮件毫无关系。

  第一,收件人均是王化军教授的朋友、同学或学生,发送对象具有特定性。发送的邮件为《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目的在于宣传推广交流污水净化技术,不具备任何垃圾邮件的特征。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263公司自始自终都没能说明垃圾邮件的认定标准以及王化军教授所发送邮件哪些属于垃圾邮件的法定特征。

  第二,题为《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正常邮件属于正常技术交流推广,只在熟悉的人之间发送,不存在强迫性,因而也就不存在收件人无法拒收的可能。而且,王化军教授不存在任何发送垃圾邮件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当然也不会发生垃圾邮件的后果。

  第三,本案原告王化军教授是以确定的个人付费邮箱发送的,不存在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的情形。

  第四,本案原告王化军教授发送的邮件信息,有理论依据,有成功实践案例,有确切的产品说明,包含多项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其中的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磁性生物载体的制备方法》已于2011年4月20日获授权,专利号是ZL200810102918.1,信息完全真实。

  可见,本案所涉题为《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正常邮件,不符合垃圾邮件的任何条件,属于正常合法的邮件。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