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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大教授王化军推广专利技术遭263邮箱封杀惹(5)

时间:2015-09-29 18:22 作者: 来源: 人气:

  ●263公司严重违反网络服务合同义务

  被告263公司违规自行认定王化军教授发送的《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正常邮件为垃圾邮件,并无端将王化军教授的付费邮箱中止。2010年4月2日王化军教授向263公司提交发送邮件数量较大的情况说明以及其身份证扫描件和传真件;但263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再次封闭王化军教授已付费邮箱,拒绝继续履行邮箱服务合同,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合同义务,严重侵犯了王化军教授的合法权益。

  263公司声称,在接到昌平区人民法院通知后,于2010年8月19日为王化军教授重新开通了邮箱。这一事实,恰恰从侧面也证明263公司感觉理亏后才作出补救行为,但仍应对其此前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邮箱的服务协议属霸王条款,其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63邮箱服务协议的免责等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因263邮箱自身造成的责任与风险均由用户承担,且最终的解释权只能是263公司,从而剥夺了用户最起码的选择权和救济权。可见,263公司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用户责任的格式条款应无效,对用户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263公司不能单方面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因此,263公司无故中止与王化军教授邮箱服务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63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263公司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与原告即接受服务的一方存在经营与消费的关系,因而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王化军教授以付费的方式使用263公司的邮箱,发送题为《污水磁性载体生物处理新技术(1.0)》的正常邮件,263公司无理地以垃圾邮件为由中止对王化军教授的邮箱服务,此举实属263公司不诚信的单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263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用户邮箱的正常使用。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