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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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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广告统计报表的要求(3)

时间:2015-10-03 23:50 作者: 来源: 人气: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发出商品600

  借:销售费用100

  贷:应收账款1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l l70

  贷:应收账款l l7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1070

  贷:应收账款1070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B企业视同买断方式B企业收取手续费方式

  (1)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1)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

  贷:应付账款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l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账款1170

  借:应付账款1 170

  贷:银行存款1170(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账款17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1170

  贷:银行存款1070

  主营业务收入100

  从上述例题可以看出,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商品,受托方销售商品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只将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与税法有差异。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称作异地销售。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还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