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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库存商品220 借:存货跌价准备40 贷:主营业务成本40 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187.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 银行存款45 贷:其他业务收入2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25 借:其他业务成本206.50 贷:原材料206.5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用于集体福利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个人消费: a决定发放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b实际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对外捐赠时不确认收入,其他几种情况均应确认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权属没有发生改变,就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将货物用于(3)、(4)和(7)的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仅是笔者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