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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异地销售视同销售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否则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符合这两个条件,也同时确认收入。 (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1.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例如:华强公司欠三星公司购货款800 000元。经协商,华强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即计税价格)为600 000元,实际成本为400 000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三星公司对应收华强公司货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接受华强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商品入库。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华强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三星公司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98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 000 贷:库存商品400 000 2.自产自用的内部结转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将自产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类业务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换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如:甲公司以库存商品A产品、B产品交换乙公司原材料,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补价45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有关资料如下: 甲公司换出:库存商品:账面成本22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万元,公允价值180万元; 乙公司换出:原材料:账面成本206.50万元,公允价值225万元。 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甲公司: 借:原材料21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银行存款45 借:主营业务成本220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