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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防范(4)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条款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

    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条款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条款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附:常见的几种合同举例说明与税款的关系

    一、购销合同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更是明确了7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7种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此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纳税人可以据此进行税收安排,并在合同上具体反映。当资金能较快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当货款不能很快回笼时,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获得合理的税款时间价值。

    如《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如果企业收取的押金大多在一年以后退还,在签订包装物押金合同时,应将收取押金时间控制在一年内。超过一年仍未退还包装物的,通知对方办理退款手续,并重新签订合同。这样,就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