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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师代理人代理诉讼能否收费?(2)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司伟森:道理很简单,公民因代理诉讼业务而收取劳务费用,与法律服务的严格准入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如果允许公民代理人收取劳务费,那么法律服务行业势必又要增加一个阶层——固定或不固定“执业”的公民代理人阶层,随之发生的就必然是法律服务行业的混乱和法律服务执业水平的降低。如果允许公民代理人“执业”牟利,那么律师从业资格的严格限制就成为毫无必要。因此,是不能让公民代理诉讼业务发展成为一种可得到报酬、获取生存发展的职业的。相对于法律职业者的诉讼代理而言,公民代理只应是诉讼实践的一种补充。如果某个公民希望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更多的人,并借此获取报酬,他完全可以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满足特定条件、通过特定考试后,成为一名正式的法律职业者。

  访谈二

  法院的判决为何是正确的

  记者:请问,法院作出支持兰某诉请的判决是否恰当?

  王雪琪(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官):首先,我原则上同意司伟森先生的看法。法律服务秩序的规范很重要,公民代理诉讼业务并收取超额费用的行为,会对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产生影响。因此,公民通过诉讼代理牟利的行为应予制止。但就本案而言,我认为这样判决是非常正确的。这是因为,这涉及法官在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法律时,对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社会关系)的权衡问题。如何在我国《律师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之间进行平衡,是法官在裁判此案时需考量的。

  记者:请你详细谈一下法院依据什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王雪琪:首先,双方在签协议时,陈某已经知道兰某不是律师,兰某也没有冒充法律职业者,双方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而且兰某收取的费用也较低,并为此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从一起案件的审理周期来看,他若以此为业,是很难维持其生活的。其次,就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而言,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所不能的事务。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人交付的代理事务后,可以要求委托人给付必要的费用,以作为对完成委托事项的回报。

  但是,陈某在自己的案件审结后又反悔,以兰某不是律师不应收费为由,不按协议给兰某劳务费,从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来看,其理由是成立的。但陈某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是想毁约,而不是为了维护法律服务秩序。当然,我们不否认其行为在客观上已经产生了这样的效果。但该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自由表达,符合双方的意愿,该协议的内容,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