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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能计算连续工龄吗?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大学生创业网讯 同在一个企业奉献了青春,干了一辈子工作,难道不应该得到同等对待吗?如果不是因为劳动仲裁,陈拾止也许就被打入“另类职工”的名册了。

  陈拾止1955年生于福建省厦门市。1973年,她年仅18岁时,由当时厦门市杏林人民公社组织进入厦门市第二化纤厂工作。从此陈拾止便与厂共进退,以厂为家,勤勉劳作,先后做过包缝工、车边工、裁剪工等。岁月轮回,她已由一个花季少女,一变而为临近退休的老职工,到2001年,她无间断地在本厂(1990年更名为厦门华铃经编有限公司,简称华铃公司)连续工作了28年。如果不是企业裁员,再过4年,她就可以退休颐养天年了。

  然而现实毕竟是现实,2001年8月,华铃公司实行“资产出售、全员分流”整体改制方案,决定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就员工经济补偿事宜制定出相关方案:经济补偿金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98元×企业连续工龄支付;需要分流的原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工龄按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职工的工龄每年支付给200元的鼓励金。但在具体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只对陈拾止1986转为合同制以后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鼓励金,而对其1973-1986年这13年所谓“临时工”的工龄则不予补偿。

  做同样的活,付出同样的辛苦,挥洒同样的汗水,因为“临时工”的身份,13年的工作就算白干拉?这13年的工龄就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陈拾止不能接受。她说“(上世纪)70年代初到80年代末是我厂的鼎盛时期,产品供不应求,我们经常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拿比别人低的工资,作为女职工也没有产假待遇。因工作紧张,几个月大的孩子生病,请半天假抱去看病也得不到批准。为企业付出了自己一生中的黄金年龄。”厂里的有关报告也曾提到“这些临时工在多年的生产实践中,都已熟练地掌握了各自工种的操作技术,也能熟练地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故障,成为我厂的技术骨干,多数人已经成为先后进厂学徒的师傅。”经与公司协商末果,陈拾止等人申诉至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1973-1986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华铃公司提前解除与陈拾止等人的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拾止等人在1986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转为合同制职工,华铃公司应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规定,予以支持。裁决应补发陈拾止经济补偿金和鼓励金共15576元。陈拾止赢得了这第一仗。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一同申诉的杨顺治却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杨顺治1976年进入该厂工作,也是“临时工”,1995年2月转为合同制职工,且其招工登记表上注明工龄从1995年2月起算,仲裁委因此认为其经济补偿只能从1995年起算。为了要个明确说法,杨顺治又将华铃公司告至厦门市杏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