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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局曾于2001年11月5日出台了一个意见,其第二条称:“……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退休时计发退休待遇应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该意见回避“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而用“工作年限”来取代,进而否定其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厦门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领导说:“我们很同情。她们在一个单位干了一辈子,但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待遇,这对她们本身来讲是不公平的。但由社保机构来承担这种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对法院作出的上述有关判决,他们未做正面评价,但指出:“我们欢迎劳动者去起诉,如果法院判我们错了,我们肯定执行。”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