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商务法律

当前位置:主页 > 创新创业 > 小微企业 > 商务法律 > 正文

“临时工”能计算连续工龄吗?(2)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法院复认

  “临时工”工作到底能不能计算计算连续工龄?杏林区法院认为,由于杨顺治自1976年7月连续在华铃公司工作至2001年6月,1976年7月至1995年1月,虽然双方因客观情况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杨顺治接受了公司的管理,遵守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受到了公司的劳动保护,获得了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以上的临时工,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属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故华铃公司应将杨顺治在其当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与其经劳动部门审批后被录用为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华铃公司招工登记表“录用单位意见”一栏确定的工龄系企业单方面行为。于法相悖,只能约束企业内部行为,因此,华铃公司应支付杨顺治当临时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相对于仲裁不太明确的规定,法院从理论上分析了“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应该与转为合同制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进而依照公司制定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与国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招用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判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即连续工龄)支付补偿金,无疑更具说服力和正确性。当华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时,厦门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9月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再生纠葛

  既然终审法院已经判决,按理,“当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与转为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这一命题不应再成为问题了。然而真所谓世事难以预料,当这一问题牵涉到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时,又再生异数。

  陈、杨等人取得了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但她们还面临办理退休的问题。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人员现在一般称为“中人”,“中人”养老待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过渡性养老金,而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本依据就是连续工龄。国发[1995]6号文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对“中人”来说,连续工龄就是养老待遇。如果陈、杨等人的“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她们的养老待遇将有很大影响。在陈、杨等人向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将转为合同制职工之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时,恰恰遭到了否定。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