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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若用人单位提出反申请,要求终止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仲裁很可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王女士与设计院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愿望将落空。不同的审理机构依据不同的规定对同一劳动争议做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不仅对劳动合同管理极为不利,也有损法律的尊严与严肃性。 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需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规范。 案例二:竞业限制 补偿金怎么算? 案件还原: 2008年11月6日,腾迅公司把15名技术人员告上法庭,原因是这些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这些员工当初与腾讯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一项竞业限制约定,规定离职员工在2年内不得加盟其他与腾讯相关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但此后,这些跳槽员工到与腾讯相关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后依然从事与其在腾讯类似的工作,给腾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大困扰。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相关员工认为腾讯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并不生效。腾讯方面给予的解释是公司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补偿条款,“员工在职期间,每个月工资中的200元视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竞业补偿费用”. 盈科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于员工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因此腾讯公司随工资支付的200元费用不能视为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而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员工是否还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协议是否有效?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清楚,各方对此也持有不同的观点。各地的规定也大相径庭。如江苏、深圳、珠海等地规定,如果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自始无效。上海则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按月支付。对北京地区司法实践起重要指导作用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作了相似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