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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应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金。当然,为了有效的避免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应更加严格,违约金数额可以规定为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或三倍,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可以有效的制止用人单位未如期或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发生。 引申阅读: 实践呼唤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刘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虽取得了很多的效果,但因该法存在诸多疏漏,实践中出现种种问题很难得到解决。面对现实中的种种状况,想要营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中的条文还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一、竞业限制问题 除以上案例二涉及到的问题外,尚有以下两个问题急需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问题 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呢?对此,《劳动合同法》中未予明示,显然这样的问题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方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后,其合同义务即宣布解除,即支付违约金后就不用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使支付了违约金同样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如果劳动者在违约后仅支付违约金,那么掌握在劳动者手中的商业秘密等则处于随时可能被该劳动者泄漏的状态。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的数额显然无法与商业秘密的价值相提并论。因此,如果劳动者仅支付违约金,往往无法弥补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所以,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在有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方面只有说明是按月发放,而发放的标准未做规定,这易于使用人单位恶意签定竟业限制协议,仅约定一个象征性的极低的金额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像腾讯公司,只约定每个月200元作为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竞业补偿费用。那么对于属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已经被限制,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能从事自己所熟悉的行业,如果再不能得到一笔可观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那么他们的生活可能会出现很大的问题。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