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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补贴申请,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社会保障卡或培训机构(企业)银行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采取远程视频抽查、电话回访、现场察看和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企业)签订备案协议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约谈培训机构(企业)负责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凡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培训补贴享受资格并自动解除技能培训备案协议: ①两年内没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②检查中发现到课率少于70%的情况超过2次; ③检查中发现有培训学员无法联系或反映存在虚假培训或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情况; ④满意度调查低于80%; ⑤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或有违规乱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通人社〔2010〕177号)和原《关于对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通人社就〔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标准目录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