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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9天即遭辞退 副总裁愤而维权

时间:2019-01-12 20:15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入职9天即遭辞退 副总裁愤而维权

法院判公司违法但不赔偿

为何?

  作为副总裁入职仅仅9天就收到了《终止试用期通知书》,因此,今年36岁的陈某某与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打起了官司,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陈某某在试用期内月薪为15万,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年薪百万副总裁工作9天遭辞退

  2017年11月,陈某某入职某网络公司,职务是产品副总裁。在职期间,其为公司CEO的直接下属,工作内容为产品研究、市场研究、政策研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0年12月。

  然而,仅仅入职9天,陈某某就接到公司人力总监的电话,口头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陈某某“入职之后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陈某某表示不服。

  陈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决定确有不当,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某某归还工作用电脑。

  庭审中,陈某某提交了一段他与人力资源负责人肖某的电话录音。在这段录音里,陈某某一再询问对方,“公司认为我不符合该职务的录用条件,那么,能不能告诉我录用条件是什么?”肖某答复,管理层认为与陈某某“沟通不顺畅”。陈某某问:“我是管理层。既然管理层认为有问题,那为什么我不知道?有没有跟我讨论过……”肖某答复:“因为您是被评估对象。”

  公司:

  试用期评分太低是辞退原因

  公司称,劳动合同第3条约定,陈某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经明确知悉录用条件,双方确认试用期满前对陈某某进行转正评估,如评估得分低于60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第9条约定,陈某某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技术业务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陈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公司可根据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可依据具体情况、悔过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对以上合同条款皆有违反,公司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还称,对公司安排陈某某入职培训及培训考试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至24日。但其未参与考勤,入职考试的试题完成时间为同年的11月27日。公司认为其没有按时参加在线学习和考试。

  另外,陈某某给同事留言称“若李总找我,回来后电话联系。”但同事联系陈某某时,陈某某没有回复。11月27日,公司对陈某某进行考核,综合评分为21分,依据为“未按时完成入职培训和考核、未按时完成安全新技能培训,未准时提交培训小结、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不善于团队合作,响应团队不积极,不能有效进行工作配合……”部门意见为“辞退”。

  对公司列举的以上证据和公司的意见,陈某某皆不认可。陈某某称,公司没有通知他参加培训考试。

  员工:

  仍在奶茶馆、咖啡店履职

  在庭审中,陈某某坚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他表示,虽然公司声称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但他仍在正常工作,工作地点有时是公司办公地所在的大厦一楼大厅会客区,有时是咖啡馆,有时是奶茶馆。

  公司辩称,陈某某已在其他单位任职,并就此提交社保查询打印件一份社保单据为证,显示该公司2018年3月通过办理社保增员的方式进行查询,发现陈某某社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即其社保由其他单位缴纳。在庭审时,陈某某拒绝回答社保缴费情况,并表示社保缴费情况与案件无关且涉及隐私。经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责令其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陈某某仍拒绝回答社保缴纳单位及个税扣缴情况。经过法院调查,为陈某某缴纳社保的公司为另外两家公司。

  对于法庭调查的缴纳社保和个税的情况,陈某某不持异议。他在第二次庭审时提交《社保与个税代缴协议》等文件,解释两家公司是受其本人委托代其缴纳社保和个税的公司,相关费用由其本人负担。法院调查发现,陈某某曾经是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则表示,两家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8年1月变更工商登记,转入其表叔、表弟名下。

  判决: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