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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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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4)

时间:2019-03-27 03:18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三十六)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三十七)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每月600元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十八)强化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和管理。由市或区财政保障,并由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相关单位应按年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招用计划,并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深化“就业携行计划”,在街道(镇)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开展以社工就业辅导服务为核心、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办、专业社工负责具体实施的就业援助服务模式,主动提供心理辅导、家庭辅导、就业小组活动和在职支援等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服务,帮助重点援助对象实现市场化就业。

(三十九)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四十)困难企业职工失业后,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四十一)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继续提高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推进我市分类救济、临时救助政策出台。

(四十二)符合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协作办、税务局、残联,各区政府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委、工商局、统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金融局、协作办、税务局、工商联、总工会、残联、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认定标准和流程,做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策解读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