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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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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融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3)

时间:2019-04-11 09:56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1. 保证 (Security) 问题

保证是银行和企业都非常关心的条款 , 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担保、收入转让、保险利益转让及其他承诺等。

在境外贷款中 , 抵押贷款一般要求贷款额为抵押资产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 , 当资产市场价值低于要求的比例时 , 需要提前还款或增按 ( 增加抵押品 );所以企业在安排贷款时要考虑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 确保有能力承受贷款额度负担 , 尽量避免出现增按情况 , 同时还要避免高估资产价值 , 浪费企业资源。

境外银行有时会要求企业提供 All Money 抵押 , 即抵押品除了为一笔贷款作保证外 , 还为企业其他债务作保证。企业对于这样的要求 , 可以尽量争取单独的抵押条件 , 或者将 Al1 Money 的范围减少 , 将实际或预计可能出现问题的贷款或担保等债务剔除出此范围。

境外担保与境内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 , 银行通常要求连带责任担保 , 即银行放弃追索贷款人而直接要求担保企业归还银行贷款。随着我国担保法的实施 , 国内银行也越来越多地要求采用连带责任担保。在多个担保人情况下 , 银行也有权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担保人履行 担保责任;在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 , 担保人才有对原贷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诉因 , 才可以追索自己的权利。当然 , 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责任主要也是看贷款人、担保人、银行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 , 但通常担保人的责任都很大 , 所以我国境外企业在对外提供担保甚至即使是为内部企业担保时务须谨慎。

关于收入和保险利益转让的保证 , 是银行为保证其收回本息所要求的抵押资产的保险利益和企业经营的收入等利益转让给银行的做法。通常情况下 , 只要企业有实际的还款能力 , 一般不会拒绝。在保险收益转让的时候 , 企业虽然难以否决银行委托保险人的权利 , 但可以要求银行在选定保险商、保险代理人及保费时 , 与企业共同商定 , 或须征得企业的同意。特别是有一定处理保险事务能力的企业 , 由于有保险业界的经验 , 更容易说服银行接受企业的 要求 , 银行如果没有其他利益上的考虑 , 通常会同意企业的要求。

境外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 , 通常在贷款条件中要求贷款企业的总公司对贷款提供书面的保证 , 特别是在 1997 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 , 境外银行加强了对我国企业保证条款的约束 , 由于国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 , 境外贷款可能不需要 有国内企业提供担保 , 但需要提供书面形式的确认。

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 (Letter of Comfort) 、知会函 (Letter of Awareness) 、保证函 (Letter of Undertaking) 等。在这些函件中 , 主要列明三项内容 : 国内企业知道并同意安排此贷款;国内企业对贷款人的业务经营予以支持 , 不做影响贷款人持续经营的决定 , 国内企业不做使贷款人财务状况转弱的决策;国内企业不改变对贷款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关于上述文件的责任问题 , 主要体现在文件的措辞上。文件的名称可以不同 , 重要的是文件约束的事项。如果主要涉及的是财务性质的保证 , 该文件约束的责任可能变为担保责任。由于我国法律对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的担保不予保护 , 这样的担保实际上为境外银行和贷款企业所回避。如果文件约束的主要是经营事项、股权事项等非财务保证事项 , 国内企业在出据了该文件后 , 不承担担保的责任 , 但也有义务按照承诺的事项去执行。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