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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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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策划失当,何如无为而治(2)

时间:2015-10-04 20:45 作者: 来源: 人气:

  需要烧钱的营销当“慎为”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管理、营销都可以各自独自成为一门科学,由此给管理带来一种新的“无为”:营销工作不必亲为,可以委托专门的营销机构去做(当然需要企业有相应的投入)。

  而专门的营销机构也有了自身的赢利目标,需要委托者烧钱来支撑。委托者在烧钱的同时,也就把上述无为中的自律责任托付给了专门的营销机构,如果不能确信专门的营销机构能够自律,那么需要烧钱的营销就应当“慎为”。

  “慎为”并非不要投入,而是要破除包装迷信。在这里,道和佛有相通之处。一般认为佛家以普度众生为己任,佛主却予以否认,“何以故,实无有众生如来度者。若有众生如来度者,如来则有我人众生寿者相。”(《金刚经》第二十五)那意思是说,假如佛主如来做出了这种承诺,只会迎合凡夫的俗念,也把自己与凡夫俗子混同了起来。普度众生的任务只能通过众生自己度自己来实现。这给企业的启示是,营销专长最终只能通过产品和服务自身的品质说话。如果企业借助专门的营销机构是因为自己不能胜任一对一的直销,那么也不能指望仅仅依靠专门机构一对多的包装能够奏效。相比之下,佛主要比那些自称能够推销一切的营销大师更具有自知之明。

  在确需委托专门的营销机构时,应当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这不仅需要看营销机构的资质,还要对它的诚信记录进行考察,更应当对其在委托期间的行为有所制约;否则即使企业自己不行“诡术”,也不能保证专业化的营销机构能守住诚信底线。在不良后果发生后,委托者仍然会受到牵连。在鲁花“诽谤门”中,即使营销公司一方的郭成林的行为确为个人行为,但是人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关联:一是郭成林发帖是在营销公司与鲁花公司签订“营销策划咨询协议”后的一个月,时间前后相继;二是双方约定,营销公司需为鲁花公司写4篇软文,郭成林所发帖子就可以被认为是其中之一;三是在郭成林的文案里,有将金龙鱼与鲁花产品进行对照的内容,突出了鲁花的竞争对手金龙鱼的缺点,很能说与鲁花无关。

  专业化的营销机构之所以能够存在,营销形成了一定的规律是一个基础。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营销规律相对于消费规律而言是派生的,营销规律只有服务和忠实于消费规律时,才是营销的正道,否则就可能属于“诡术”。企业在委托专门的营销机构时,不能为其“诡术”的神奇所动。中国经济网评论员文章通过“诽谤门”揭示了一个潜规则:裹挟消费者以谋霸主地位;贬低别人以抬高自己成了恶性竞争的一种行业“公害”。为贬低别人而以为消费者代言的面目出现,似乎很尊重消费规律;而目的是为了打破现有的行业格局,提高付费一方的市场份额或竞争地位。企业在为这种营销烧钱时,即使在短期内可以看到效果,也应当慎为,无为最好。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