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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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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董事疑窦(2)

时间:2015-10-04 22:55 作者: 来源: 人气:

  履职资格法规尚待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六章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仅从消极方面给出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仅对董事的选聘程序作出规范,这对于上市公司董事制度的有效建立是远远不够的。一个符合上述规定选任的董事未必就是一个“合格”的董事。对于董事的选任,应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方面进行规范。对消极资格一般立法都会作出明确规定,而对积极资格现行法律一般不作规定。对于董事的消极资格,公司法作出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利益,防止品行不良的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或借公司名义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了许多。

  不可否认,董事存在的价值始终是靠其积极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对董事积极资格的规定是不可或缺的。随着我国《公司法》实践的展开,董事的选任越来越复杂,利益的驱动会使得董事的选任随意性加强,例如部分年轻董事的选任就是某些股东操作下的产物,致使不具备董事任职条件的人士进入董事会,这必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业务的展开。因此,对董事积极资格作适当的规范,对年轻董事履职能力进行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少数国家对董事年龄作上限规定,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年满70 岁的人不得出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对董事年龄也施加了上限,如宝马集团对董事会有着“60岁大限”的规定,思科系统公司禁止70岁以上的人被提名为公司董事。根据翰威特咨询公司的调查,在全球500强企业中,至少有86%的企业对董事有退休制度,其中又有72%是按照年龄限制退休的。年迈的董事体力下降,可能影响董事会的运作,对于董事年龄有上限规定是必要的。

  从这一点出发,有人设想是否应该规定董事年龄的下限呢?法律上大多数国家对董事的年龄下限不作特殊要求,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适当的年龄限制可以使得选任的董事更多地满足其职责对经验、精力、承受力等方面的要求,但对于具体达到哪个年龄标准的董事是“适格”的,这是很难简单论断的。个人认为规定年龄下限仅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举措,年龄无非是董事履职能力的一个间接考量因素,况且年龄也并不是决定董事是否适格的唯一因素。因此,对于年轻董事,问题的核心应该是这些董事的能力素质问题。

  求“新”更要精选才俊

  近年来,一些公司存在董事会运作低效问题,多数是由于董事自身素职不能适应现代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所造成的。对公司董事年轻化的监管,核心在于为董事的选任确立一定的职业标准,以确保选任的董事能切实有效履行职责。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