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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各国公司立法为防范董事的道德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普遍在董事的任职资格上采用“适格原则”。董事除了满足消极任职资格外,必须在身份、年龄、知识、才能等方面符合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具有经营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能够入选,从而科学、高效地管理公司,实现公司和股东投资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公司业务领域和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同,由法律直接规定董事具体的“适任”条件时机还不成熟。因此,可探索由各上市公司在其章程中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可行的董事选任条件,并在选任董事时严格按标准执行。 其次,董事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的职能和对经理人员的评价和监督职能,其有效性关系到广大股东的利益所在。因此,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不能一味求“新”,只考虑通过决策层的年轻化为公司开辟新的生机,而要秉着对自身及公司负责的心态,积极招募在经验资历、专业知识、多样化、独立性、领导力与性格等方面满足条件的董事,全方位考虑提名的董事是否“适任”,是否能切实发挥董事的功效,以免得不偿失。 最后,在已经选任年轻董事的情况下,要加强对这些董事的学习培训机制,逐步提升其专业素质,最终使他们具备履行这一职责的能力。同时,建立健全对年轻董事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督促董事在其位谋其政,充分发挥作用,坚决淘汰不“适任”的年轻董事。 总之,对于上市公司董事年轻化带来的董事履职问题,上市公司应进一步规范董事选任的积极资格,加强对董事履职能力的全面考察。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