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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区别吗?千万别乱用!

时间:2019-07-07 09:13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导读: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有没有区别?有什么区别?这里有你没看到过的答案!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区别吗?千万别乱用!

在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一文中曾介绍过,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用工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1.受《公务员法》调整的机关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关系;2.受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调整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或称为聘用合同关系);3.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4.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调整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劳务关系(或称为劳务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区别吗?千万别乱用!

其实在上述四类用工关系以外还有一个特别的名词——雇佣关系。首先,我并不认为雇佣关系是与上述四类用工关系并列的第五类用工关系,但同时,也不是与劳务关系完全相同的概念。

在上述文章中也已经论述过,劳务关系是对无法归类的用工关系兜底性的统称。即,能认定为聘任关系的,认定为聘任关系;能认定为人事关系的,认定为人事关系;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其余无法归类的用工关系,则按照劳务关系认定。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最为接近,但二者又并不完全相同。

有观点认为,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规定来看,雇佣关系主体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劳务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却并不一定平等。比如,无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之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一律按按劳务关系处理。如这类劳务关系,又该如何与雇佣关系进行区分呢?

还有观点认为,劳务关系存续期间较短,雇佣关系存续期间较长,以及劳务关系提供简单劳务,雇佣关系提供复杂劳务,等等。

其实,这些观点都只是流于表面,并没有抓住二者的本质区别。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区别吗?千万别乱用!

在上述四类用工关系中,公务员因公致残、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适用《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人事关系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惟有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受到伤害,没有对应的处理规定。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解决了用工关系中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三大问题: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不管该工作人员是“在编人员”还是“合同工”,也不管其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是聘任关系、人事关系、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一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法人”,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如果用工关系中用工的一方并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是在其招录的人员因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那么其与该人员之间就按雇佣关系认定,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如果是用工关系中提供劳动的一方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话,遵循这样的处理原则:属于《公务员法》调整范畴的,适用《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畴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如果都不能适用的,就由雇佣关系来兜底,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交叉,但并不重合。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