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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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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燕:企业重整融资方式创新之探究(3)

时间:2019-07-10 21:37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成熟的资本市场,退出渠道应呈现多元化态势。一个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应包含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三板市场)等多个层次的资本市场。尽管我国在形式上已经初步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但事实上距发达国家多层次无缝隙的成熟资本市场体系还相差甚远。以美国为参照对象,我国股票市场成熟度极低。美国股票市场历史悠久,独立战争时期便产生了其萌芽,而我国股票市场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建立,发展时间比较短。在投资品种方面,美国的投资品种十分丰富,如股票和股指的现货、股票和股指的期货及期权、可转换债券、信托凭证等。在交易规模与活跃程度上,美国股票市场也与我国股票市场不是同一个数量级。美国股票发行市场是国际性的市场,2002年仅纽约证券交易所一家就与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2783家,发行总股本3400亿股,市价总值为13.4万亿美元;我国股票市场在目前只为国内企业上市服务,在规模上要比美国差很多。美国股票市场的“T+0”交易制度,以及没有涨跌停板制度,大大活跃了市场交易程度。在投机程度上,我国股票市场则大大超过美国,投机行为的两个衡量指标——股指波幅和换手率一直非常高。

鉴此,我国应当加大对多层次成熟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各项制度支持,有效活跃二级资本交易市场,允许更多的投资产品进入,增加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监管力度,抑制投机,完善退市制度。目前,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已在发行、退出等方面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修法后的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和实施效果还需拭目以待。

二、政府主导型企业重整融资方式——以日本企业再生支援机构为例

(一)设立专门的不良债权收购与重组机构

日本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挽救困境企业,先后颁布了两个五年时限法,并在时限法出台后,依次设立了日本产业再生机构和日本企业再生支援机构。所谓时限法,主要指颁布的法律的有效期具有时间限制,原则上,时限截至,则该法律以及依据该法律设立的机构使命完成即解散。第一个五年时限法设立了日本产业再生机构,第二个五年时限法设立了日本企业再生支援机构。本文重点介绍日本企业再生支援机构的设立背景、资金来源、支援对象和运营机制。

平成20年(2008年)秋天以后,世界经济不景气,面临结构性难题,日本国内金融行业出现危机,经济形势急剧恶化,许多支撑地区经济发展的企业经营困难,尤其是中小企业陷入重重困境。为挽救企业,提供企业再生所需资金,日本政府主导成立了企业再生支援机构。该机构是日本国家认可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设立目的为支援困境企业再生,专门收购不良债权并重组。该机构在政府主导下成立,具有公私融合之性质。注册资本约201亿日元,其中政府出资100亿日元,其他金融机构出资101亿日元。项目运作所需资金来源于机构的对外借贷,该借贷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列入历年财政预算中,共计提供担保9.3万亿日元。

设置决策机构“企业再生支援委员会”(包括外部人士在内)确定支援对象和事业。支援决定原则3年之内完成业务。支援对象包括地区中拥有价值的经营资源、同时享有过重债务的骨干运营商和其他中小企业等;支援的事业包括大规模事业者(注册资本的金额或出资的总额超过5亿日元,且常年使用的员工数量超过1000名)、排除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出资25%以上的企业。企业再生支援机构的运作机制为: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资产进行审查;制定营业和财务重新构建的“企业再生计划”;调整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购买、放弃债券等;给予资金、经营人才等方面的各项支援。在保证企业再生支援机构业绩的同时,充分利用各地区的民间机构之作用,谋求各地区金融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地区产业界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确保支援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和较高的组织性。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