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2008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一年!2008年,广州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与前年同期相比激增八成。46名广州市人大代表特意来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自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广州地区的实施情况。中院有关领导在向人大代表汇报情况时,透露了上述惊人的数字。 据悉,2008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种类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支付加班工资等纠纷为主,约占全部案件的70%。广州中院的余明永副院长分析了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他认为,特定的经济背景导致劳资矛盾显性化是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大大增强是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重要原因;同时,2009年我国企业可能会遭遇“裁员潮”。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底以来,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面临减产、停产或关闭的情况,劳动者失业尤其是农民工大规模返乡现象突出,社会保障面临新的困难,处理不慎,将会引发更多的劳动争议。 日前,数位广东省政协委员在广东“两会”上建议,员工暂时不应过分要求强制实行带薪休假;广东省人大代表卢光霖建议取消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地方甚至提出新《劳动合同法》是否暂缓等意见,再一次凸显严重失衡的劳资关系。 失衡的劳资关系 目前劳资关系作为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呈现出以下特征:(1)劳资关系的不平等性;(2)劳资关系的不平衡性;(3)劳动者权益缺乏保障性。 在中国,企业在劳资关系中享有很多特权,正是这样的特权,以一种扭曲的方式放大了所谓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 还有部分民营企业不执行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费、带薪休假等,在现在经济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落实,于是,劳资关系失衡就溢出经济领域,而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正是政府在劳资双方之外、之上强行设计劳资关系的制度,导致了目前的劳资关系失衡。之所以出现劳资关系的完全失衡就是因为政府试图完全控制劳资关系,然后又试图通过强化这种控制来矫正失衡的劳资关系。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做法,结果就是造成了企业方和劳动者都不满意,导致劳资纠纷的井喷式发生,也使得政府相关部门无暇应对。 就拿广东省东莞为例:劳动争议案骤增,至2008年11月,东莞塘厦法庭已有法官一人收案逾千宗,相当于内地一个基层法院的审案负担。整个塘厦法庭收案数比去年翻一番,法官人均办案是去年全国人均结案数的近14倍。如此工作负担,中国其他法庭难出其右。东莞市法院,则有望成为今年全国收案最多的基层法院。 归根到底,要矫正失衡的劳资关系,就是政府需要放弃基于惯性而坚守的那些关于劳资关系的理念,不要再把本来只适合于国营—计划体制的劳资关系,强加于私人企业。相反,应当让劳工真正地以自由人的身份与企业博弈,而政府则充当中立的仲裁者。 面对这个现状,一直以来我们只依靠重视劳资和谐的宣传教育,强调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来解决。通过思想上的教育改造,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缓解劳资对立的情绪, 在这么一个理论、意识形态的原则下,形成了政府处理劳资关系的一些基本态度和认知:劳资关系很重要,而且绝对重要,所以就不能由社会和市场自主来决定,而必须由权力来决定。为了强化这种权力,工人自己组织的权利自由也就不需要了, 自我组织在这里当然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就会破坏生产。 回顾工业社会的发展历史,各国都总结出一整套有关处理劳资关系的制度,总体上是一种“三方原则”,即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工人联合会)、企业行会(雇主联合会)和政府三方共同协商,最终达成集体协议的原则。这种工会和企业及企业行会通过制度化地制定规章制度和协调办法共同促进公平、和谐和稳定的劳资关系,政府在双方关系中承担协调功能。这一制度的形成是经过无数劳资纠纷而整合出来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是至今仍然在发挥功能的制度。 但是,在中国,工会是全国统一的,既是一个工会,也是某种形式上的行政权力的延伸。很多工会主席都是企业方圈定的人,在上级的工会主席都是政府官员。所以,我们的工会真的会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讲话吗?而政府关于工会的传统认知依然支配着法律、政策。于是,国有企业的那一套劳资关系制度安排,被复制进市场化的私人企业。尤其重要的是,政府仍然像对待国营企业工人那样对待民营企业的职工,而在民营企业中,工人纯粹是一种生产要素,是自由人。政府替民营企业设计了本来只适合于国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职工不得与企业进行集体博弈。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