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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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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工作有关问题的

时间:2021-05-04 18:46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监管机构、团委、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67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3号)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更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来青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增强就业能力,现就我市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地认定与管理

(一)认定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各类用人单位。

(二)认定条件

1.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入驻用人单位人数不足20人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单位整体申请认定。

2.用人单位应建立带教制度,为见习(实习实训)人员安排经验丰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

3.提供的岗位应符合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4.上年度无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不良记录。

(三)认定程序

1.提交申请。拟申请基地的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点击“基地认定”模块,填写信息并上传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基地认定申请书(包括单位简介、岗位设置、规章制度等内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照片,以及加盖公章的《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附件1),并对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2.审核公示。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由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有关情况通过系统进行核实,系统无法核实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核实通过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按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认定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平台确认为“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并将名单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的青岛市青年见习基地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通过认定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用人单位颁发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牌匾(附件2)。

(四)动态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地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资格,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回牌匾,一年内不得再次认定为基地:

1.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实习实训岗位或未开展见习、实习实训活动的;

2.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

3.存在扣押见习、实习实训人员证件、拖欠生活补贴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存在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骗取见习补贴资金的;

5.出现其他不符合基地设立及运行要求情形的。

二、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和待遇

(一)就业见习对象与期限。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其中,2020-2021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及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

(二)就业见习人员待遇。就业见习期间,基地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鼓励有条件的基地为见习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承保单位可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政府采购规定统一确定,也可自行选取。

(责任编辑: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