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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支付的国外运保佣,能否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这一问题,从税法规定上来说,其实是不太清晰的。 税法上说“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预提的国外运保佣是符合这些原则的,但税法上同时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凭据。发票和付汇凭证,由于该款项尚未支付,因此是没有的,但企业可以提供相关合同作为证明材料。这是外贸企业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政策法规的解读,有时候会因人而异,如果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企业也可以进行相关抗辩。 二、加强成本费用核查 这一工作,可以通过专业外贸财务软件实现,专业外贸财务软件按每笔出口业务(按合同号、发票号、关联号)定制损益表(或成本核查表),通过每月检查这张表,可以及时发现业务运作或财务核算上的问题。 这一管理理念,是上任财务总监带进公司的。其实,这并非是什么新东西,只是以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已。但这对于习惯了“做利润”的业务部门来说,绝对是一道“猛药”。要在企业中实施这一理念,肯定会损害一部分既定利益者,因此,如何推行或何时实施十分重要。现在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已经对换汇成本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因此借税务机关之名,现在是一个很好的实施契机。 此文,谨献给已离开本公司的财务总监! 四啸” **关于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规定: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