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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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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经验谈(4)

时间:2015-10-03 23:50 作者: 来源: 人气: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征收增值税的出口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1、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收入;

    2、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收入;

    3、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收入;

    4、援外出口货物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包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5、其它规定需要征税的出口货物收入。

    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的退(免)税货物,在2005年5月1日前,对没申报退税或不申报退税出口货物收入,不存在征税问题,即出口收入免税,而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税金转到成本当中。

   从2005年5月1日后开始征税,按照国税发[2005]68号文件规定视同内销政策征税。

    政策是对出口货物征税作了相关规定,但具体操作上,却还存在很多不清晰,很难操作的地方,但外贸企业必须事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做在前。

    第一、征税的执行时间问题

    外贸企业货物出口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做出口收入账,由于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需要征税,具体的执行是按做出口收入账的时间还是按单证不齐到期的当月来执行,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在广州,我曾经就这个问题咨询过本区的退税科、税政科和征收分局,但都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最后也只是退税科口头答复,在他们给企业出具征税通知的时候,企业才计提销项税,该征税通知同时传达征收分局,由征收分局对企业销项税的计提进行核查。但这绝对是土政策了,各地的差异肯定很大的,或许政策明天就会变。

    第二、需要征税的出口销售收入的进项抵扣问题

    根据征税的规定,企业购进货物认证后当期必须抵扣,这在内销企业和有出口的生产企业可以做到,但是对外贸企业却有操作上的困难。其原因是外贸企业财务核算内、外销是分别核算。用于出口所发生的进项税金记在出口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不参与内销或征税抵扣,但参与认证。由于认证后按规定当期必须抵扣,可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金认证后没有参与抵扣,因为当时不知到是否需要征税,等到几个月后由于单证不齐按规定征税时,已不能抵扣。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