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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然我的出口收入,国家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那么,我相应的进项税额,国家也应该允许我进行抵扣。 这个问题,最后是由本区的税政科作出口头答复的:在需要计提销项税的当期,企业写一份出口转内销的书面报告,报主管征税部门,征税部门批复后,允许企业,把之前已经进行认证,但在增值税申报时作为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设为“暂不抵扣”的该批出口货物的进行税额,重新设为“本期抵扣”,从而解决进项抵扣的问题。 但这个做法,老实说是有违国字号文件当期认证当期抵扣的规定的。这种做法日后肯定是要规范的。 这个问题同时引申出,外贸企业对于购进货物的发票问题。 以前有的外贸企业,在明知道,该出口货物不退税的时候,就会接受供货单位提供的普通发票,但一旦出现对出口货物征税的问题,外贸企业就要承担没有进项抵扣的苦头。 因此,购进货物无论退税与否,一律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对外贸企业本身是最好的保护,一来可以防止假票的风险,二来可以解决对出口征税时的进项抵扣问题。 而且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无论退税与否,一律参与认证,这也是必须的,不能因为该货物不退税,而不对发票进项认证,财务人员的工作必须要做在前。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