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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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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企业合并涉税处理(4)

时间:2015-10-03 23:50 作者: 来源: 人气:

  解析: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000×80%=16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500+100+500+200+300×(1+17%)=1651(万元)

  前者小于后者,差额为51万元,作为商誉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中,不得在账簿上单独确认商誉,只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上予以列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51

  贷:银行存款 600

  固定资产清理 400

  长期股权投资 150

  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营业外收入 150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财税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取得投资时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请注意这里的相关税金指的是价外税增值税,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而价内税则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合并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而不像同一控制下将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以上合并不属于免税合并,被合并各项资产和负债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相同,不产生财税差异。

  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案例4」甲公司、乙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2008年12月1日,甲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面值2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并支付银行存款100万元,吸收合并乙公司。其他条件同例2(合并日乙公司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合并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解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

  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

  甲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乙的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小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100/2000=5%),税务上作为免税合并处理,税法规定:被合并各项资产和负债应按原被合并企业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所以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大于资产的账面价值4000万元,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10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0万元。

   账务处理: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